理事會
為保障理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,根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安徽上市公司協(xié)會章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一章 理事會
第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(xié)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。根據(jù)業(yè)務主管單位的提名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制定會員管理、財務管理、分支機構管理以及矛盾解決機制等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制定本會相關業(yè)務的收費標準;
(十三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四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(十五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(十六)表彰獎勵對上市公司發(fā)展及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、懲處違規(guī)會員;
(十七)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,由會長召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會長應及時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:
(一)會長認為必要時;
(二)五分之一以上理事聯(lián)名提議時。
第三條 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以前通知全體理事。
第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。理事未出席理事會會議,亦未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的,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。
第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及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六條 每一名理事或授權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。情況特殊的,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進行表決。
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,參與表決的理事或授權代表應當在決議上簽名。
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理事或授權代表以及記錄人,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(fā)言作出說明性記載。
第二章 理 事
第九條 理事人數(shù)最多不得超過35人,且不得超過會員的1/3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。理事每屆任期5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條 理事分為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。會員理事候選由會員自愿申報,非會員理事候選由安徽證監(jiān)局提名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,設副會長若干名。會長和副會長經(jīng)理事會選舉產(chǎn)生。
第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審核協(xié)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四)代表本協(xié)會簽署理事會通過的有關重要文件。
副會長協(xié)助會長工作。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,特殊情況也可由理事會推選一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責。
第十三條 理事連續(xù)兩次未能親自出席,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理事會會議,視為不能履行職責,理事會應當建議會員大會予以撤換。
第十四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。理事辭職應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。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,由理事會聘任。
第十六條 協(xié)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五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;擬定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,經(jīng)業(yè)務主管單位核準后執(zhí)行。
(六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規(guī)則自理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八條 本規(guī)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。